欧洲专利申请有哪些注意事项?
欧洲是全球最重要的专利布局市场之一。2025年,中国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发明专利申请达22,031件,同比增长9.7%,首次跃居全球第三-。然而,欧洲专利制度在多个关键环节上与国内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对这些差异缺乏充分了解,即使在国内已获授权的技术,到了欧洲也可能频频受阻。以下从七个维度详细解析欧洲专利申请的核心注意事项。
一、EPO修改的“黄金标准”:比中国严格得多
(一)什么是“新增事项”?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23条第2款,已提交的专利申请或已授权的专利,其修改不得引入超出原始申请内容的主题-1。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向本领域技术人员呈现任何原始申请中未曾披露的新技术信息-1。
(二)“黄金标准”的审查尺度
EPO在判断修改是否引入新增事项时,采用所谓的 “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 -13-。根据该标准,修改必须能够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原始申请文件的整体内容,并结合公知常识,直接且毫无疑义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出-13-1-。
这一标准的严格之处在于:
第一,不能仅凭“公知常识”来补充缺失的特征。 虽然新增事项的判断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视角出发,并结合公知常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某个特征在该领域是常见的,就可以将其加入权利要求-1。如果一个特征没有被明确或隐含地披露,就不能仅仅因为原始申请的披露使其变得显而易见而将其加入权利要求-1。换言之,公知常识不能以主观或人为的方式扩大或替代原始说明书的实际内容-1。
第二,原始申请文件不是“特征库”。 原始申请文件并非一个可以在审查阶段随意选择技术特征的“特征库”(reservoir of features)-13。申请人不能仅仅因为某一技术特征曾在说明书中单独出现,就在后续程序中自由提取、组合或重新构建技术方案-13。
(三)新增事项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 中间概括(Intermediate Generalisation)
这是中国申请人在EPO审查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所谓中间概括,是指申请人从具体实施例中提取部分技术特征,并删除同一实施例中的其他关联特征进行修改-13。如果原始申请并未支持该独立组合,EPO即可能认为该修改引入了新的技术信息-13。
举例来说,如果原始申请中披露了一个具体的实施方案——特征A与特征B组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某种效果,申请人在修改时仅保留了特征A而删除了特征B,且原始申请中没有单独披露特征A能实现同样效果的依据,那么EPO就会认定这一修改构成了中间概括,属于不允许的新增事项。
2. 跨实施例特征组合(Combinations across embodiments)
申请人有时会尝试将不同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以形成新的保护方案-13。但如果原始申请并未披露这些特征可以如此组合,EPO同样会认定该修改引入了新增事项-13。
3. 引用并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不被承认
与中国和美国不同,EPO通常不承认“引用并入”原则——即通过引用其他申请文件的内容来补充本申请的披露-1。来自其他申请通过引用并入的主题,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才被考虑-1。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时,必须将所有必要的内容直接写入说明书,不能指望通过引用其他文件来弥补披露的不足。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阶段预留修改空间。 欧洲专利保护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文件在提交阶段是否已经为后续审查、修改以及潜在有效性挑战预留足够空间-13。对于生物医药、化学等领域的申请尤其如此——由于这些申请通常涉及多个技术维度(如化合物结构、治疗用途、患者群体、剂量方案、实验数据等),如果申请阶段没有充分考虑未来可能的修改方向,企业可能会在面对现有技术挑战时缺乏有效的调整空间-13。
2. 提交修改时做好充分说明。 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时,应一并提交标注修改的版本(marked-up version)-1。在附函中,每项修改都应清楚说明,并精确引用原始申请中的依据(如具体段落或行号)-1。理想情况下,应直接引用说明书中的相关段落-1。如果修改并非逐字披露,附函中必须解释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能够从原始申请中直接且毫无疑义地得出该特征-1。
3. 重视原始申请文件的完整性。 在EPO实践中,后补实验数据被接受的门槛极高-13。申请日所确定的技术基础,决定了未来修改和救济的空间-13。不能指望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后补数据来证明技术效果。
二、中国申请人在EPO的常见“水土不服”
(一)单一性问题
中国创新主体向EPO申请专利时,频繁遭遇单一性相关问题-。有研究对761项中欧同族专利进行统计分析,深入剖析了问题根源-。
与国内单一性规则类似,未缴纳附加检索费的发明在后续无法作为当前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基础,审查员也大概率会在后续审查中要求申请人删除未检索的发明所对应的权利要求-。这意味着,如果申请文件中包含多个独立发明但未缴纳附加检索费,这些未检索的发明将无法获得保护。
(二)权利要求不清楚
在国内看似“形式问题”的缺陷,到了欧洲可能成为“致命伤”-。例如,在国内常见的“粘度为10-100 cps”这类表述,到了欧洲就可能被视为“不清楚”-。EPO对权利要求的清楚性要求极为严格,任何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确定的表述都可能遭到驳回。
(三)缺乏备选方案
中国申请人在撰写阶段常见的缺乏备选方案问题,在EPO审查中会带来严重后果-23-。由于EPO对修改的严格限制,如果原始申请中没有为关键技术特征提供足够的备选方案(即替代性实施方式),在后续审查过程中一旦需要调整保护范围,申请人将面临“无路可退”的困境。
(四)支撑性要求不满足
EPO对权利要求的支撑性有严格要求。习惯把多个分散实施例的特征进行上位概括、不同附图特征不做组合说明的做法-,在EPO审查中很可能因不满足支撑性要求而遭到驳回-。
三、EPO对后补实验数据的严格态度
(一)后补数据接受门槛高
EPO对申请后提交的实验数据接受标准极为严格-13。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接受?什么情况下不被接受?这是中国申请人在生物医药、化学等领域最常遇到的困惑之一-23。
(二)申请日决定一切
在EPO实践中,申请日所确定的技术基础,决定了未来修改和救济的空间-13。如果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充分披露技术效果,仅凭后补的实验数据来证明效果,在EPO获得认可的可能性很低。
(三)实务建议
不能依赖后补数据来“救活”申请。在撰写阶段就应将技术效果的相关数据和论证充分写入说明书,而不是指望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后补数据来弥补。
四、权利要求撰写策略:中欧差异不可忽视
(一)“多引多”权利要求的差异
中外专利审查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引用关系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多引多”权利要求的规定存在显著差异-。在中国可以接受的某些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在欧洲可能不被接受或产生额外费用。因此,需要基于各国专利审查实践有针对性地撰写权利要求书-。
(二)功能性特征的支撑要求
EPO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支撑要求极为严格。增强权利要求的功能性描述时,必须结合详尽的说明书实例,确保术语含义精准且有充分支持-。仅仅在权利要求中写入功能性限定,而在说明书中缺乏足够的实施例支持,很可能因不满足支撑性要求而被驳回。
(三)翻译阶段的术语准确性
翻译阶段需细致研究并验证核心术语的准确性,借鉴行业权威文献,规避多义性词的不当使用-。一个术语的选择错误,可能导致整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曲解。
五、中欧PPH:2026年8月1日起永久实施
(一)政策要点
自2026年8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无限期开展双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19。新的项目与之前的试点项目遵循相同的规则-19。
这意味着,如果一件专利已经在中国获得了较好的审查结果,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中国的审查工作成果向EPO提出PPH请求,EPO将在独立审查的基础上参考已有审查结果,加快案件审查进程-19。
(二)申请条件
申请欧洲PPH主要需满足以下条件-19-26:
- 相同的最早申请日:欧洲申请与对应的中国申请(或PCT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申请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
- 中国已认定授权前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认定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备授权前景(或PCT国际阶段获得积极审查意见);
- 权利要求充分对应:欧洲申请的权利要求与中国已认可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保护范围相同或更窄;
- 尚未开始实质审查:欧洲专利局尚未开始实质审查。这一点至关重要——一旦欧洲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再提出PPH通常就已经来不及了-19。
(三)PPH的局限性
尽管PPH有诸多好处,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19:
第一,保护范围可能受限。 为了申请PPH,欧洲申请的全部权利要求必须与中国已认可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19。申请人将需要在申请阶段对欧洲案的保护范围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19。
第二,答复阶段灵活性降低。 保留多套权利要求的策略会受到影响——通常需要围绕优先权案件授予的权利要求进行对应,答复阶段的灵活性降低-19。
第三,PPH不是“保过”。 欧洲局仍然会独立判断,若仍不满足可专利的要求,会发出审查意见甚至驳回申请-19。
第四,过早完成审查不一定是好事。 对于希望“拉长生命周期”的申请人而言,过早完成审查反倒是一个缺点-19。
(四)实务建议
是否申请PPH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欧洲尽快获得授权,且愿意接受与中国授权范围基本一致的保护范围,PPH是值得考虑的选项。如果申请人希望在欧洲争取更宽的保护范围,或者希望在审查过程中保留更多修改和争辩的灵活性,则可能需要谨慎评估是否提出PPH请求-19。
六、单一专利与传统生效模式的选择
2023年6月1日起,EPO正式实施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制度。欧洲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面临一个重要的选择:走传统多国生效模式,还是选择单一专利生效模式。
单一专利的优势:一份生效程序覆盖18个欧盟成员国,年费统一在EPO缴纳,无需在各成员国分别办理生效手续和缴纳年费。对于希望在多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保护的企业,单一专利可大幅降低生效成本和管理复杂度。
单一专利的局限:单一专利仅适用于已批准加入单一专利制度的欧盟成员国(目前18国)。英国、瑞士、西班牙等非欧盟或未加入单一专利制度的国家,仍需通过传统生效模式逐国办理。此外,单一专利统一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一旦在单一专利法院被提起无效诉讼且败诉,全部成员国将同时失效。
实务建议:根据目标市场分布、预算和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如果目标国家主要集中在已加入单一专利制度的欧盟成员国,单一专利是更优选择。如果需要在英国、瑞士等非单一专利成员国获得保护,或希望分散无效风险,传统多国生效模式可能更合适。
七、总结与行动建议
欧洲专利申请的核心注意事项可以归纳为以下要点:
| 注意事项 | 核心内容 | 风险提示 |
|---|---|---|
| 修改的“黄金标准” | 修改必须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中得出 | 中间概括、跨实施例组合最易触发新增事项驳回 |
| 后补实验数据 | EPO接受门槛极高,不能依赖后补数据“救活”申请 | 申请日决定一切,必须在原始申请中充分披露 |
| 权利要求清楚性 | EPO对清楚性要求极为严格 | 在中国看似“形式问题”的缺陷,在欧洲可能成为“致命伤” |
| 单一性问题 | 未缴纳附加检索费的发明无法获得保护 | 需在申请阶段妥善处理单一性问题 |
| 中欧PPH | 2026年8月1日起永久实施 | 保护范围可能受限,需结合案件情况评估 |
| 单一专利选择 | 授权后需在单一专利与传统生效模式间选择 | 根据目标市场和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评估 |
行动建议:
- 撰写阶段即为欧洲审查预留空间。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技术方案的各种可能变体,为后续修改留足余地。
- 高度重视原始申请文件的完整性。不能指望通过后补数据或引用并入来弥补披露不足。
- 针对欧洲标准专门优化权利要求。不能简单照搬中国申请的权利要求,需根据EPO的审查实践有针对性地撰写。
- 审慎评估是否申请PPH。PPH可以加速审查,但可能限制保护范围,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权衡利弊。
- 提前规划生效策略。在申请阶段就应考虑授权后是走单一专利还是传统多国生效模式,避免授权后仓促决策。
- 选择熟悉EPO实践的代理机构。EPO审查实践与中国存在显著差异,建议选择有丰富EPO代理经验的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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