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知识产权白皮书
——中国视角下的月球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专知智库 OPC研究院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余行智库) 自指余行论研究中心 联合发布
2026年7月
摘 要
人类重返月球已不再是科幻。中国嫦娥工程持续推进,国际月球科研站(ILRS)正在规划,商业航天企业纷纷布局月球资源开发-1。但一个根本性问题尚未被解答——在月球上产生的技术成果、智力创造、品牌资产、生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归谁?如何保护?-1
《外层空间条约》(1967)禁止国家主权宣称,却没有建立任何替代性的产权制度-1。专利法的“地域性”与月球的“无地域性”形成根本矛盾——中国专利不覆盖月球,美国专利也不覆盖月球,月球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上处于真空状态-1。
本白皮书提出一套完整的月球知识产权类型体系,涵盖八大类别-1。
一、为什么需要月球知识产权制度?
第一,法律真空即将爆发。
《外层空间条约》签订于1967年,当时人类的月球活动仅限于短暂的无人探测。今天,中国嫦娥工程持续推进,美国阿尔忒弥斯计划加速,商业航天企业纷纷入局。当月球上开始出现永久性设施、开展常态化科研和生产活动时,产权制度的空白将不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冲突源头-1。专利法管不到月球,商标法管不到月球,版权法也管不到月球——地球上所有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月球上全部失效。
第二,制度窗口正在关闭。
谁先定义规则,谁就掌握话语权。2026年3月,美国智库CSIS发布报告,主张由美国牵头成立国际机构,专门给月球开发发授权-。如果让美国抢先定义了月球的产权规则,后来者只能被动接受。中国正在引领月球开发,率先提出完整的月球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就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月球上的实践提供中国方案-1。
第三,商业价值亟待确权。
月球蕴藏的资源包括氦-3、稀土元素、钛铁矿、水冰。2030-2040年,月球南极可能成为人类第一个“地外资源开发区”。但如果没有产权制度,月球上的技术、品牌、数据、生物资产就无法交易、无法融资、无法商业化。产权制度是商业化的前提,不是结果。
二、八大月球知识产权类型
白皮书提出了一套完整的月球知识产权类型体系,涵盖以下八大类别-1:
第一类:月球专利
在月球上产生或用于月球环境的技术方案,通过区块链存证和“月球延伸登记”获得保护-1。
月球专利与地球专利的核心区别在于:地球专利保护的是“在地球上实施的技术方案”,月球专利保护的是“在月球环境中实施的技术方案”。低重力步态规划、300℃温差热控方法、月尘防护结构——这些在地球上毫无价值、在月球上价值连城的技术,需要一套专门的专利制度来保护。
第二类:月球商标
月球基地名称、设备品牌、服务标识等在LIPO进行独立注册,遵循 “月球在先使用”原则-1。
谁第一个在月球上使用了某个品牌标识,谁就拥有该标识在月球上的商标权。这意味着一家企业今天在地球上注册的商标,并不自动覆盖月球;但如果它第一个在月球上使用了该标识,它就获得了月球商标的在先权利。
第三类:月球版权
在月球上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及视听作品、软件等,自动获得版权保护,可通过LIPO登记作为初步证据-1。
宇航员在月球上拍摄的照片、写的日记、录制的视频——这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需要一套明确的规则。白皮书提出“自动保护+自愿登记”的模式,既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精神,又适应月球环境的特殊性。
第四类:月球植物新品种
在月球环境中培育的改良作物、生命支持系统植物等,可在LIPO进行 “月球植物新品种”登记,保护期25年-1。
月球的重力、辐射、光照周期与地球完全不同。在月球上培育的植物,可能产生地球环境中无法获得的优良性状。这些“月球专属”的植物新品种,需要专门的保护制度。
第五类:月球动物新品种
在月球上繁育的实验动物、经济动物等,可在LIPO进行 “月球动物新品种”登记,保护期20年-1。
第六类:月球数据产权
月球探测和实验数据的采集者享有5-10年的“数据独占期”-1。
数据是月球开发的核心资产。谁采集了月球的地形数据、资源分布数据、环境数据,谁就应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这些数据的排他性使用权。这既激励了数据采集的投入,又确保了数据最终能够惠及全人类。
第七类:月球科研成果归属
遵循 “谁部署、谁投入、谁拥有”原则-1。
这一原则明确了月球科研成果的权属判定标准——不是看谁“先到”,而是看谁“部署、投入”。
第八类:月球意义产权(专知智库首创)
保护 “人类在月球上制造的第一块砖” 等具有历史坐标价值的 “意义单元” -1。
这是白皮书最具前瞻性的制度设计。人类在月球上的每一个“第一次”——第一次行走、第一次建造、第一次种植——都不仅仅是一个技术事件,更是一个文明事件。这些“意义单元”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应当得到制度化的确认和保护。“月球意义产权”不是对物的所有权,而是对“意义”的确认权——谁第一个做了什么,这个“第一”就归属于谁。
三、月球知识产权局(LIPO):制度创新的核心
白皮书提出建立 “月球知识产权局(LIPO)” -1。
LIPO并非传统政府机构,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驱动型产权登记系统-1。它由 “月球知识产权理事会” (商业航天企业+空间法专家+行业组织)负责规则制定与仲裁,由区块链系统自动执行登记与存证,无需任何国家授权-1。
LIPO可登记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数据产权、意义产权等全部八类月球知识产权-1。
这一设计巧妙规避了《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国家主权宣称的限制——LIPO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行业自治组织”;不是“法律强制”,而是“共识驱动”。它不宣称对月球的“主权”,只确认在月球上产生的“产权”。这在现有国际法框架下是可行的、可操作的。
四、“自指AI”的月球创造问题
白皮书特别关注 “自指AI”在月球上的自主创造-1。
基于自指余行论的无数据训练、仅依靠规律发现与推理创造的AI系统,在月球环境可能产生人类无法预见的创新成果-1。这些成果——新算法、新设计、新方法——由谁拥有?传统的“发明人”概念是否适用于自主创造的AI?
白皮书提出 “谁部署、谁运营、谁拥有” 的权属原则,以及 “即时确权(区块链存证)+地球延伸保护” 的双重保护机制-1。
这一原则的核心逻辑是:AI不是法律主体,不能成为权利人。但部署和运营AI的主体——企业、机构、国家——是法律主体,应当享有AI创造的成果。区块链存证确保了“第一时间确权”,地球延伸保护确保了“权利可执行”。
五、为什么要读这本白皮书?
第一,它告诉你一个即将爆发的法律真空-1。
《外层空间条约》的产权空白,将在月球开发加速时变成实质性冲突。今天不讨论,明天就会被迫接受别人制定的规则。
第二,它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制度框架-1。
白皮书不是空泛的“呼吁”,而是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八大知识产权类型、LIPO的组织方案、区块链存证的技术路径——全部是可落地、可执行的。
第三,它代表了中国在月球治理中的话语权-1。
中国正在引领月球开发,率先提出完整的月球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就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月球上的实践提供中国方案-1。
六、核心主张
“规则不是发现的,是创造的。”-1
物权是罗马法创造的,知识产权是工业革命创造的——月球知识产权,需要由我们这一代人创造-1。
中国正在引领月球开发,率先提出覆盖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动物新品种的完整月球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就是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月球上的实践提供中国方案-1。
做真专利,做真商标,做真版权,做真育种,做真意义-1。
七、结语
月球不是矿藏,而是人类文明的“认知跃迁”-。在地月经济的竞赛中,专利是“主权宣示”的另一种形式。谁拥有了“月球机器人如何行走”的核心专利,谁就等于在月球上画了一条“技术国境线”。
月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当下的产权真空问题,更在于为人类走向深空建立一套可扩展的产权治理模板。从月球开始,到火星、小行星带,直至整个太阳系-。
今天布局月球知识产权,就是在为太阳系文明写“底层代码”。这个代码一旦写成,后来者只能在其基础上“编程”,而无法重写操作系统。
未来一百年,谁掌握了月球知识产权的规则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地月经济的“收税权”。这不是技术问题,这是文明奠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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