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和火星上没有警察——当人形机器人登上地外星球,谁来制定那里的法律?
2026年,人形机器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冲向月球和火星。
特斯拉擎天柱人形机器人计划在2026年底前通过星舰向月球发射,成为首批进驻地外基地的施工先锋。马斯克提出的星际殖民路线图中,人形机器人被定位为施工主力,短期优先月球、远期落地火星自给城市。NASA的Valkyrie人形机器人在爱丁堡大学完成十年研究后返回美国,继续评估其在月球和火星任务中协助宇航员的能力。中国方面,香港举办的太空智能创新主题活动透露,某项目启动仅一年已取得重要进展,将实现国际上首次月球人形机器人实操应用。
截至2026年6月,全球已有47个在研或已部署的太空人形机器人项目,其中中国占18个,美国占15个。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人类走向地外的先行者。
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被所有人忽略了:当地球的法律管不到月球和火星时,谁来为这些机器人的行为负责?谁拥有它们在月球上创造的技术成果?
1967年的条约,管不了2026年的机器人。
目前管理月球和火星活动的法律框架,是1967年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这部条约是在人类首次登月之前签署的,那时还没有人形机器人,没有AI,没有商业航天。
条约说了三件重要的事。第一,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等方式据为己有。第二,各国对其本国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包括对非政府实体的活动,须经适当国家授权并持续监督。第三,各国在开展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活动时,应进行适当顾及和协商。
但条约没有建立任何月球法庭、警察、检查机构或自动制裁机制。没有条约官员可以到达有争议的着陆点,命令某个任务移走,并在其拒绝时处以罚款。合规通过国家责任、国家许可、外交压力、协商、声誉和国际法的大框架来实现——但这一切在地球上有效,在四万公里外的月球上、在数千万公里外的火星上,全都鞭长莫及。
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国家主权宣称,却没有建立任何替代性的产权制度。月球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两套平行的月球法律,正在分裂太空。
2026年,月球治理的图景远比1967年想象的要复杂。
美国主导的阿尔忒弥斯协定于2020年推出,是一套不具约束力的多边安排,确立了民用太空探索的共同原则。截至2026年7月,已有70个国家签署。协定的核心争议在于资源开采条款:虽然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国家主权宣称,但协定主张提取和使用太空资源如水冰或月壤与对领土主张主权是有区别的。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家没有签署,批评这种解释可能导致通过专属资源区形成事实上的领土主张。
与此同时,中国与俄罗斯共同发起了国际月球科研站计划,形成了与阿尔忒弥斯协定平行的月球探索合作框架。两套框架并行运作,但没有信息共享和协商的机制。
结果是什么?月球治理正在从全人类共同财产的理想,走向规范碎片化的现实——两套竞争性法律体系共存,缺乏统一的国际管辖机制。当一个人形机器人在月球南极附近作业时,如果它属于签署了阿尔忒弥斯协定的国家的企业,适用一套规则;如果它属于国际月球科研站成员国的企业,适用另一套规则。如果两套规则冲突,没有更高的权威可以裁决。
火星的情况更加复杂。有学者提出了火星协定,勾勒出火星人类定居点从地球依赖前哨到独立城邦的渐进式过渡路径。SpaceX的Starlink服务条款甚至宣称火星是一个自由星球,没有任何地球政府对火星活动拥有权威或主权——但这一条款直接与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相冲突,且无法强制执行。
专利法的地域性遇上月球的无地域性。
知识产权是这场法律真空中最尖锐的矛盾。
专利法建立在地域性原则之上:专利权人在特定国家管辖区内拥有排他性权利,侵权认定取决于制造、使用或销售行为发生在哪里。但月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区。
目前,航天国家普遍采用按登记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即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将本国专利法适用于本国登记模块上的活动和发明。国际空间站就是按此模式运行的——每个模块被视为其伙伴国的领土。
但这种方法在月球上行不通。
国际空间站是静态的、分段的设施。而月球基地将是集成的、共享的,多国团队在共同平台上联合开发技术,发明的发生地界限模糊。中国专利不覆盖月球,美国专利也不覆盖月球。当一台中国的人形机器人在月球基地和一台美国的人形机器人协同作业,共同开发出一项新技术时,这项技术归谁?适用哪国法律?
更根本的矛盾在于原则层面。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符合所有国家的福祉和利益,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但专利的本质是排他性——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技术。在月球上对关键生存技术如水提取系统、生命支持系统主张专利排他权,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排他性控制,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产生冲突。
还有一个未被解决的漏洞:1883年巴黎公约的临时存在原则是否适用于太空设备?登记制度也可能催生方便旗策略——实体利用执法薄弱的司法管辖区来规避专利主张。
2026年,正在发生的月球知识产权革命。
2026年7月,专知智库、OPC研究院与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联合发布了《月球知识产权白皮书》。这份白皮书可能是目前最系统、最具操作性的月球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白皮书的核心判断是:规则不是发现的,是创造的。物权是罗马法创造的,知识产权是工业革命创造的——月球知识产权,需要由我们这一代人创造。
白皮书提出了八大月球知识产权类别。
月球专利,即在月球上产生或用于月球环境的技术方案,通过区块链存证和月球延伸登记获得保护。
月球商标,即月球基地名称、设备品牌等在月球知识产权局进行独立注册,遵循月球在先使用原则。
月球版权,即在月球上创作的作品自动获得版权保护。
月球植物新品种和月球动物新品种,即在月球环境中培育的生物品种可登记保护。
月球数据产权,即月球探测和实验数据的采集者享有五至十年的数据独占期。
月球科研成果归属,遵循谁部署、谁投入、谁拥有原则。
月球意义产权,由专知智库首创,保护人类在月球上制造的第一块砖等具有历史坐标价值的意义单元。
白皮书还提出了月球知识产权局的组织方案:并非传统政府机构,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驱动型产权登记系统,由商业航天企业、空间法专家和行业组织组成的月球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规则制定与仲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白皮书关注了自指AI在月球上的自主创造——基于无数据训练、仅依靠规律发现与推理创造的AI系统,在月球环境可能产生人类无法预见的创新成果。白皮书提出了谁部署、谁运营、谁拥有的权属原则,以及即时确权即区块链存证加地球延伸保护的双重保护机制。
这份白皮书并非孤例。2026年7月底,专知智库进一步发布了《宇宙产权白皮书》,提出从月球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扩展至火星、小行星带和深空,建立覆盖整个太阳系的产权治理体系。
这对人形机器人企业意味着什么。
对于正在或计划进入太空领域的人形机器人企业来说,这场法律真空既是风险,也是机遇。
风险在于:你今天在地球上申请的专利,到了月球和火星可能一文不值。你的技术方案如果在月球上被竞争对手复制,你在地球上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可以追究。在火星上,通信延迟单程约二十分钟,意味着实时遥控基本不可能,人形机器人必须具备高度的自主决策能力,而自主决策带来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地球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回答。
机遇在于:谁先建立起月球和火星的知识产权规则,谁就掌握了下一个万亿美元市场的制度定价权。
这正是容度原理的用武之地。
容度原理的核心是P7层级跃迁,从保护具体零件升级为保护功能模块。在星际环境下,这一原则有了全新的应用场景。当月球上没有统一的专利法时,功能模块级的专利保护,配合区块链存证和月球延伸登记,可能是唯一可行的保护方式。你的专利不是在某个国家的专利局注册,而是在一个共识驱动的分布式产权登记系统上存证——规则不是由某个政府制定,而是由参与月球开发的所有主体共同创造。
更进一步,容度原理中的替代路径分析,在星际环境下有了全新的评估维度。在地球上,替代路径是指用另一种技术方案实现相同功能。在月球或火星上,替代路径还包括能否在当地制造、能否用现有材料替代、能否在极端环境下正常工作。那些在地球上看似普通的标准件专利,在星际环境下可能因为替代路径不存在而成为不可绕过的核心壁垒。
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2026年8月2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份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要求NASA探索商业机器人登陆火星的可行架构。这是美国政府首次以总统备忘录的形式,将商业机器人登陆火星确立为国家太空探索的正式目标。目标是在2030年前,美国太空运输设施支持每年超过1000次发射。
同一天,全球已有47个太空人形机器人项目在研。
人形机器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离开地球。但法律还留在地球上。
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没有回答:当一台人形机器人在月球上自主创造了一项新技术,这项技术归谁?当两台不同国籍的机器人在火星上协同作业时发生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当一个人形机器人在月球基地学习了新的技能,这个学习成果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吗?
这些问题没有答案。或者说,答案正在被创造——由那些率先登上月球和火星的人形机器人,以及那些率先在区块链上登记月球专利的企业,共同创造。
人形机器人的下一站,不是在工厂里造机器人,不是在专利局里建长城,而是在月球和火星上,从零开始建立一套新的法律秩序。
2026年,人形机器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冲向月球和火星。
特斯拉擎天柱人形机器人计划在2026年底前通过星舰向月球发射,成为首批进驻地外基地的施工先锋。马斯克提出的星际殖民路线图中,人形机器人被定位为施工主力,短期优先月球、远期落地火星自给城市。NASA的Valkyrie人形机器人在爱丁堡大学完成十年研究后返回美国,继续评估其在月球和火星任务中协助宇航员的能力。中国方面,香港举办的太空智能创新主题活动透露,某项目启动仅一年已取得重要进展,将实现国际上首次月球人形机器人实操应用。
截至2026年6月,全球已有47个在研或已部署的太空人形机器人项目,其中中国占18个,美国占15个。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人类走向地外的先行者。
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被所有人忽略了:当地球的法律管不到月球和火星时,谁来为这些机器人的行为负责?谁拥有它们在月球上创造的技术成果?
1967年的条约,管不了2026年的机器人。
目前管理月球和火星活动的法律框架,是1967年生效的《外层空间条约》。这部条约是在人类首次登月之前签署的,那时还没有人形机器人,没有AI,没有商业航天。
条约说了三件重要的事。第一,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不得由国家通过主权主张、使用或占领等方式据为己有。第二,各国对其本国空间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包括对非政府实体的活动,须经适当国家授权并持续监督。第三,各国在开展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活动时,应进行适当顾及和协商。
但条约没有建立任何月球法庭、警察、检查机构或自动制裁机制。没有条约官员可以到达有争议的着陆点,命令某个任务移走,并在其拒绝时处以罚款。合规通过国家责任、国家许可、外交压力、协商、声誉和国际法的大框架来实现——但这一切在地球上有效,在四万公里外的月球上、在数千万公里外的火星上,全都鞭长莫及。
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国家主权宣称,却没有建立任何替代性的产权制度。月球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两套平行的月球法律,正在分裂太空。
2026年,月球治理的图景远比1967年想象的要复杂。
美国主导的阿尔忒弥斯协定于2020年推出,是一套不具约束力的多边安排,确立了民用太空探索的共同原则。截至2026年7月,已有70个国家签署。协定的核心争议在于资源开采条款:虽然外层空间条约禁止国家主权宣称,但协定主张提取和使用太空资源如水冰或月壤与对领土主张主权是有区别的。俄罗斯和中国等国家没有签署,批评这种解释可能导致通过专属资源区形成事实上的领土主张。
与此同时,中国与俄罗斯共同发起了国际月球科研站计划,形成了与阿尔忒弥斯协定平行的月球探索合作框架。两套框架并行运作,但没有信息共享和协商的机制。
结果是什么?月球治理正在从全人类共同财产的理想,走向规范碎片化的现实——两套竞争性法律体系共存,缺乏统一的国际管辖机制。当一个人形机器人在月球南极附近作业时,如果它属于签署了阿尔忒弥斯协定的国家的企业,适用一套规则;如果它属于国际月球科研站成员国的企业,适用另一套规则。如果两套规则冲突,没有更高的权威可以裁决。
火星的情况更加复杂。有学者提出了火星协定,勾勒出火星人类定居点从地球依赖前哨到独立城邦的渐进式过渡路径。SpaceX的Starlink服务条款甚至宣称火星是一个自由星球,没有任何地球政府对火星活动拥有权威或主权——但这一条款直接与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相冲突,且无法强制执行。
专利法的地域性遇上月球的无地域性。
知识产权是这场法律真空中最尖锐的矛盾。
专利法建立在地域性原则之上:专利权人在特定国家管辖区内拥有排他性权利,侵权认定取决于制造、使用或销售行为发生在哪里。但月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区。
目前,航天国家普遍采用按登记确定管辖权的方法,即外层空间条约第八条,将本国专利法适用于本国登记模块上的活动和发明。国际空间站就是按此模式运行的——每个模块被视为其伙伴国的领土。
但这种方法在月球上行不通。
国际空间站是静态的、分段的设施。而月球基地将是集成的、共享的,多国团队在共同平台上联合开发技术,发明的发生地界限模糊。中国专利不覆盖月球,美国专利也不覆盖月球。当一台中国的人形机器人在月球基地和一台美国的人形机器人协同作业,共同开发出一项新技术时,这项技术归谁?适用哪国法律?
更根本的矛盾在于原则层面。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明确规定,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符合所有国家的福祉和利益,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共同财产。但专利的本质是排他性——专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技术。在月球上对关键生存技术如水提取系统、生命支持系统主张专利排他权,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排他性控制,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产生冲突。
还有一个未被解决的漏洞:1883年巴黎公约的临时存在原则是否适用于太空设备?登记制度也可能催生方便旗策略——实体利用执法薄弱的司法管辖区来规避专利主张。
2026年,正在发生的月球知识产权革命。
2026年7月,专知智库、OPC研究院与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联合发布了《月球知识产权白皮书》。这份白皮书可能是目前最系统、最具操作性的月球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白皮书的核心判断是:规则不是发现的,是创造的。物权是罗马法创造的,知识产权是工业革命创造的——月球知识产权,需要由我们这一代人创造。
白皮书提出了八大月球知识产权类别。
月球专利,即在月球上产生或用于月球环境的技术方案,通过区块链存证和月球延伸登记获得保护。
月球商标,即月球基地名称、设备品牌等在月球知识产权局进行独立注册,遵循月球在先使用原则。
月球版权,即在月球上创作的作品自动获得版权保护。
月球植物新品种和月球动物新品种,即在月球环境中培育的生物品种可登记保护。
月球数据产权,即月球探测和实验数据的采集者享有五至十年的数据独占期。
月球科研成果归属,遵循谁部署、谁投入、谁拥有原则。
月球意义产权,由专知智库首创,保护人类在月球上制造的第一块砖等具有历史坐标价值的意义单元。
白皮书还提出了月球知识产权局的组织方案:并非传统政府机构,而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识驱动型产权登记系统,由商业航天企业、空间法专家和行业组织组成的月球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规则制定与仲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白皮书关注了自指AI在月球上的自主创造——基于无数据训练、仅依靠规律发现与推理创造的AI系统,在月球环境可能产生人类无法预见的创新成果。白皮书提出了谁部署、谁运营、谁拥有的权属原则,以及即时确权即区块链存证加地球延伸保护的双重保护机制。
这份白皮书并非孤例。2026年7月底,专知智库进一步发布了《宇宙产权白皮书》,提出从月球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扩展至火星、小行星带和深空,建立覆盖整个太阳系的产权治理体系。
这对人形机器人企业意味着什么。
对于正在或计划进入太空领域的人形机器人企业来说,这场法律真空既是风险,也是机遇。
风险在于:你今天在地球上申请的专利,到了月球和火星可能一文不值。你的技术方案如果在月球上被竞争对手复制,你在地球上没有任何法律手段可以追究。在火星上,通信延迟单程约二十分钟,意味着实时遥控基本不可能,人形机器人必须具备高度的自主决策能力,而自主决策带来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地球上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回答。
机遇在于:谁先建立起月球和火星的知识产权规则,谁就掌握了下一个万亿美元市场的制度定价权。
这正是容度原理的用武之地。
容度原理的核心是P7层级跃迁,从保护具体零件升级为保护功能模块。在星际环境下,这一原则有了全新的应用场景。当月球上没有统一的专利法时,功能模块级的专利保护,配合区块链存证和月球延伸登记,可能是唯一可行的保护方式。你的专利不是在某个国家的专利局注册,而是在一个共识驱动的分布式产权登记系统上存证——规则不是由某个政府制定,而是由参与月球开发的所有主体共同创造。
更进一步,容度原理中的替代路径分析,在星际环境下有了全新的评估维度。在地球上,替代路径是指用另一种技术方案实现相同功能。在月球或火星上,替代路径还包括能否在当地制造、能否用现有材料替代、能否在极端环境下正常工作。那些在地球上看似普通的标准件专利,在星际环境下可能因为替代路径不存在而成为不可绕过的核心壁垒。
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2026年8月2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一份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要求NASA探索商业机器人登陆火星的可行架构。这是美国政府首次以总统备忘录的形式,将商业机器人登陆火星确立为国家太空探索的正式目标。目标是在2030年前,美国太空运输设施支持每年超过1000次发射。
同一天,全球已有47个太空人形机器人项目在研。
人形机器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离开地球。但法律还留在地球上。
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没有回答:当一台人形机器人在月球上自主创造了一项新技术,这项技术归谁?当两台不同国籍的机器人在火星上协同作业时发生了事故,谁来承担责任?当一个人形机器人在月球基地学习了新的技能,这个学习成果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吗?
这些问题没有答案。或者说,答案正在被创造——由那些率先登上月球和火星的人形机器人,以及那些率先在区块链上登记月球专利的企业,共同创造。
人形机器人的下一站,不是在工厂里造机器人,不是在专利局里建长城,而是在月球和火星上,从零开始建立一套新的法律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