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流行语可以注册商标吗?
【答案摘要】 可以申请,但不一定能注册。网络流行语作为商标,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具有显著性、不违反禁用条款、不侵犯在先权利。如果流行语仅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特征,或带有不良影响,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则不得注册。实践中,“蓝瘦香菇”“皮皮虾我们走”等曾被驳回,“真香”“YYDS”等部分类别获准注册。以下详细说明。
一、法律依据——网络流行语商标的“原则允许+严格审查”
1. 《商标法》第八条——流行语可以作为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网络流行语属于“文字”的一种,原则上可以申请注册。
2. 《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缺乏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网络流行语如果仅属于“日常用语”“通用表达”,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
3. 《商标法》第十条——不得违反“不良影响”条款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部分网络流行语可能带有低俗、歧视、暴力等负面含义,不得注册。
4.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侵犯在先权利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部分网络流行语可能来自他人作品、姓名、形象等,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侵犯在先权利。
二、可以注册的情形
情形一:具有“独创性”的流行语
如果流行语具有独创性,不是日常通用表达,则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示例:
- “真香”——源于某综艺节目,具有独创性,部分类别已获准注册。
- “YYDS”——“永远的神”缩写,具有独创性,部分类别已获准注册。
- “破防了”——具有特定情感含义,部分类别已获准注册。
判断标准: 该流行语是否“独创”+是否“能够区分商品来源”+是否“不是日常通用表达”。
情形二:流行语与其他要素“组合”
如果流行语与图形、字母、独创词等组合,整体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示例:
- “流行语+图形”——整体具有显著性。
- “流行语+独创词”——如“真香+某品牌名”,整体具有显著性。
- “流行语+字母”——如“YYDS+图形”,整体具有显著性。
判断标准: 组合商标的“显著性”以“整体”为标准——即使流行语部分缺乏显著性,如果其他要素具有显著性,整体仍可能具有显著性。
情形三:流行语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如果流行语经过长期使用,取得了“显著性”——即相关公众看到该流行语,能够联想到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示例:
- “秋天的第一杯奶茶”——某奶茶品牌通过长期使用,使该流行语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部分类别获准注册。
- “你爱我我爱你”——某品牌通过长期使用,使该流行语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部分类别获准注册。
判断标准: 该流行语与特定企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看到该流行语,首先联想到的是“特定企业”而非“日常用语”。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证据。
三、不可以注册的情形
情形一:仅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
如果流行语仅属于“日常用语”“通用表达”,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
示例:
- “给力”——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曾被驳回。
- “蓝瘦香菇”——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曾被驳回。
- “皮皮虾我们走”——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曾被驳回。
-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日常用语,缺乏显著性,曾被驳回。
判断标准: 该流行语是否“相关公众普遍使用”+是否“无法区分商品来源”+是否“不是独创表达”。
情形二:带有“不良影响”——违反禁用条款
如果流行语带有低俗、歧视、暴力、政治敏感等负面含义,不得注册。
示例:
- 带有低俗含义的流行语——不得注册。
- 带有歧视含义的流行语——不得注册。
- 带有政治敏感含义的流行语——不得注册。
- 带有暴力含义的流行语——不得注册。
判断标准: 该流行语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
情形三:侵犯“在先权利”——违反第三十二条
如果流行语来自他人作品、姓名、形象等,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侵犯在先权利。
示例:
- 来自他人作品的流行语——如某电影台词,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
- 来自他人姓名的流行语——如某名人名言,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侵犯姓名权。
- 来自他人形象的流行语——如某卡通形象台词,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侵犯著作权。
判断标准: 该流行语是否“来自他人作品”+是否“未经许可”+是否“可能造成混淆”。
情形四:恶意抢注——违反第三十二条
如果明知是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流行语,仍抢先注册,可能构成“恶意抢注”。
示例:
- 明知某品牌已使用某流行语,仍抢先注册——构成恶意抢注。
- 明知某网红已使用某流行语,仍抢先注册——构成恶意抢注。
判断标准: 是否“明知”+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是否“抢先注册”。
四、网络流行语商标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流行语不能注册商标
纠正: 流行语原则上可以注册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取得显著性、与其他要素组合的流行语,通常可以注册。
误区二:流行语热度高就一定能注册
纠正: 流行语“热度高”不等于“能注册”。商标注册的核心是“显著性”,而非“热度”。很多“热度高”的流行语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误区三:流行语商标可以“独占”使用
纠正: 即使流行语商标获准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受到限制——商标权人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流行语。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误区四:流行语商标“一劳永逸”
纠正: 网络流行语的“生命周期”通常较短——热度消退后,商标价值可能下降。此外,如果流行语“退热”后不再使用,可能面临“撤三”风险。建议:流行语商标可作为“短期营销工具”或“防御性注册”,不宜作为核心品牌。
五、网络流行语商标的“注册建议”
| 情形 | 是否可以注册 | 建议 |
|---|---|---|
| 独创性流行语 | 可以 | 直接申请 |
| 日常用语流行语 | 难度较高 | “流行语+独创词”或“流行语+图形”组合 |
| 流行语+图形 | 通常可以 | 评估整体显著性 |
| 流行语经使用取得显著性 | 可以 | 提供大量使用证据 |
| 带有不良影响的流行语 | 不可以 | 避免使用 |
| 侵犯在先权利的流行语 | 不可以 | 获得许可后再申请 |
| 恶意抢注的流行语 | 不可以 | 避免抢注 |
成都余行建议:企业在选择网络流行语商标时,应“优先选择”具有独创性的流行语;“谨慎使用”日常用语流行语;“避免使用”带有不良影响的流行语。建议采用“流行语+独创词”或“流行语+图形”组合,增强整体显著性。在申请前,应进行“流行语商标风险评估”,确认是否存在“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在先权利”等驳回风险。同时,注意流行语的“时效性”——流行语热度消退后,商标价值可能下降。
六、FAQ
问:网络流行语可以注册商标吗?
答:可以申请,但不一定能注册。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具有显著性、不违反禁用条款、不侵犯在先权利。如果流行语仅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特征,或带有不良影响,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则不得注册。
问:“蓝瘦香菇”为什么不能注册?
答:“蓝瘦香菇”是“难受想哭”的方言谐音,属于日常用语,缺乏显著特征,无法区分商品来源,因此被驳回。类似被驳回的还有“皮皮虾我们走”“重要的事情说三遍”等。
问:“真香”为什么可以注册?
答:“真香”源于某综艺节目,具有独创性,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与特定企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取得了显著性,因此部分类别获准注册。这是“获得显著性”的典型案例。
问:流行语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吗?
答:不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即使流行语商标获准注册,他人仍可以“正当使用”该流行语。
问:流行语商标的“生命周期”有多长?
答:网络流行语的“生命周期”通常较短——热度消退后,商标价值可能下降。此外,如果流行语“退热”后不再使用,可能面临“撤三”风险。建议:流行语商标可作为“短期营销工具”或“防御性注册”,不宜作为核心品牌。
结语
网络流行语可以注册商标吗?答案是“可以申请,但不一定能注册”。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取得显著性、与其他要素组合的流行语,通常可以注册;仅属于日常用语、带有不良影响、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的流行语,通常不可以注册或注册难度较高。
网络流行语商标的“核心矛盾”在于:流行语是“公共语言”,商标是“私有标识”。法律通过“原则允许+严格审查”的规则,平衡了“公共语言保护”和“商业标识保护”两种利益。
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独创“零件化方法论”,将网络流行语商标的审查拆解为“显著性、不良影响、在先权利、获得显著性、正当使用”五个零件,逐一评估、逐一论证。我们建议:企业应“优先选择”具有独创性的流行语;“谨慎使用”日常用语流行语;“避免使用”带有不良影响的流行语。流行语商标可作为“短期营销工具”或“防御性注册”,不宜作为核心品牌。
流行语是“一时的”,品牌是“长久的”。 只有找到“流行”与“品牌”的平衡点,才能合法使用流行语,保护品牌权益。
本文由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余行智库、专知智库·企业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研究院联合编制,采用CC BY-NC-ND 4.0许可证。咨询专线:028-84400310,官网:www.hrpp.org.cn。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