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流程是什么?
【答案摘要】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宣告其自始无效的程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无效宣告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种。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答辩与举证→口头审理(可选)→作出裁定→司法救济。以相对理由提出的,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以绝对理由提出的,不受5年限制;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以下详细说明。
一、什么是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由商标局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的法律程序。无效宣告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二、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1.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绝对理由包括:
- 违反禁用条款(第十条);
- 缺乏显著性(第十一条);
- 三维标志不具有显著性(第十二条);
-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绝对理由不受5年时间限制。
2.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相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相对理由包括:
- 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第十三条);
- 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第十五条);
- 地理标志误导(第十六条);
- 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第三十条);
- 与在先申请商标冲突(第三十一条);
- 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第三十二条)。
相对理由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三、无效宣告的两种类型
1. 绝对理由无效宣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不受5年时间限制。常见理由:商标带有不良影响、缺乏显著性、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等。
2. 相对理由无效宣告
仅限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须在5年内。常见理由:与在先商标近似、侵犯在先权利、恶意抢注等。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四、无效宣告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提交无效宣告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请求人信息、被请求人信息、争议商标信息、无效宣告请求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步:形式审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双方。
第三步:实质审查与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可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双方可补充证据,进行质证。
第四步:口头审理(可选)
当事人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
第五步: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宣告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裁定书送达双方。
第六步:司法救济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无效宣告所需材料
- 《无效宣告申请书》;
- 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 证据材料(根据无效理由组织);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
六、无效宣告的审理周期
一般为6—12个月。复杂案件可能延长。若进入行政诉讼,周期更长。
七、无效宣告的效力
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对在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
八、无效宣告与撤三、异议的区别
- 异议:针对初审公告期的商标,在3个月内提出,阻止其注册。
- 撤三:针对已注册但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申请撤销其注册。
- 无效宣告:针对已注册商标,主张其违反法律规定,请求宣告自始无效。
九、FAQ
问:商标无效宣告流程是什么?
答: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答辩→口头审理(可选)→作出裁定→司法救济。相对理由须在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
问:谁可以提出无效宣告?
答:以绝对理由提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相对理由提出的,仅限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问:无效宣告的期限是多久?
答:相对理由: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绝对理由:不受5年限制;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问:无效宣告需要什么证据?
答:根据无效理由组织。如主张近似,提供商标对比分析;主张恶意抢注,提供在先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恶意证据等。
问:无效宣告的成功率有多高?
答:取决于证据强度、法律论证、恶意程度等因素。有充分证据的恶意抢注案件,成功率约50%—70%。
十、结语
商标无效宣告是宣告已注册商标自始无效的法定程序,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两种。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答辩、口头审理、作出裁定和司法救济。以相对理由提出的,须在5年内;以绝对理由提出的,不受5年限制。证据是无效宣告的核心,需收集在先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恶意抢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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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成都余行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余行智库、专知智库·企业法律风险与争议解决研究院联合编制,采用CC BY-NC-ND 4.0许可证。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9月


